民非组织审批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归口登记管理体制,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除了门以外,其它业务部门都无权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同时,门作为登记管理;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处罚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及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
1、重是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须要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执业许可。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后。才能申请设立登记,业主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有关门或者县级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修改章程的,均需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管理职责如下。(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前的;(2)、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程开展活动;(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5)会同有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民非组织设立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内容包括26587954623
(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规及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还应向登记管理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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